抚养15年女儿非亲生,男子离婚时要回抚养费等8万元

近日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离婚纠纷。

李强和赵芳育有一子一女,因为种种原因,女儿的户口一直落在集体户上。2022年,一家人要迁居,在迁移女儿户口时,因无其他证据证明李强与女儿的亲子关系,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,李强委托鉴定机构对其和女儿做亲子鉴定。没想到,鉴定结果显示15岁的女儿竟然与他没有血缘关系。

李强对此耿耿于怀,加之与赵芳感情不和,遂于2023年12月诉至阿拉尔垦区法院,要求解除与赵芳的婚姻关系,并诉请法院判决赵芳返还抚养费25万元,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。

法官认为此案有调解基础,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,最终两人达成协议:同意解除婚姻关系,赵芳向李强返还抚养费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,共计8万元。

办案法官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。此案中,李强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孩子就是自己的亲生子女,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,可他对这名孩子并无抚养义务,赵芳的行为对李强造成精神损害,故李强有权要求赵芳返还抚养费,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。(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)

来源:@法治日报

发布于:四川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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